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被他人异议后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积极争取商标所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自驳回复审申请提交之日起,5-10个月。
自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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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公示期间受到他人异议,答辩人收到官方下发的《异议答辩通知书》(以收到信函的邮戳日期)起30天内,须提供商标答辩通知书原件以及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执照等)等材料进行商标异议答辩。
主要证据材料:企业或个人资质及荣誉方面材料;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册或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发票;合同、销售发票;参展服务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等等。
商标异议是对他人商标持有反对意见,是主动行为;商标异议答辩是他人对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处于被动状态。